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依据相关法律和上级院的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中心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与本院各业务部门之间通过构建案件流程管理、案件审查督查、业务考评指导、案件运行分析评价等运作机制,实现对检察业务的科学管理。
第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分流、移送侦查监督类、公诉类、民事行政类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负责备案管理职务犯罪、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案件;
(二)备案管理案件电子文档,实施办案流程监控;
(三)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查、检查。经检察长批准对有异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进行审查、督察;
(四)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
(五)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办案业务流程规则,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技术应用;
(七)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业务部门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
第二章 案件管理
第一节 对侦查监督案件的管理
第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以下侦查监督类案件:
(一)审查逮捕(追捕)案件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
(四)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五)变更逮捕措施案件;
(六)(不)批准逮捕申诉审查案件;
(七)侦监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第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复议、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县级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本院报请逮捕、变更逮捕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及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到案件管理中心领取案件材料。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的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同时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案件办结后,侦查监督部门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审查后移送公安机关。
需要报请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五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到市检察院决定后,及时送达报送单位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第九条 侦查机关(部门)在收到(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后将原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第十条 立案监督案件办结、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完成后,侦查监督部门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将决定文书、被监督机关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复印件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意见,三日内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节 对公诉案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以下公诉类案件:
(一) 一审公诉案件;
(二) 法院决定再审案件,审判程序监督抗诉案件;
(三) 未成年特别程序案件;
(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五) 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监督案件;
(六) 直接立案侦查不起诉审批案件;
(七) 撤销(不)起诉审查案件;
(八) 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九) 撤回抗诉复议案件;
(十) 强制医疗申请案件,强制医疗启动监督案件;
(十一)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启动监督案件;
(十二)证据合法性调查案件;
(十三)公诉报请核准追诉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复议、复核案件。
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及时通知公诉部门人员到案件管理中心领取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部门)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由公诉部门办理手续后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第十五条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在退回和收到案件的同时,将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在审查期限届满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审查后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诉部门办结后,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院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将《拟不起诉意见书》、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及案卷材料等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送案件管理中心报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案件管理中心将相关文书及案卷材料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市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的,案件管理中心将相关文书及案卷材料送公诉部门执行市检察院决定。
第十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当日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收到刑事裁判文书后,当日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公诉部门办结提请复议案件后,在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移送相应侦查机关。
第二十条 对抗诉类案件由公诉部门将相应文书交案件管理中心送县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完成后,公诉部门在当月25日前将决定文书、被监督机关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节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务犯罪案件自立案起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侦查部门在立案后三日内将《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立案后决定中(终)止侦查的,侦查部门在三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报请逮捕、变更逮捕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报送市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将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侦查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同时将移送(不)起诉意见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本院拟撤销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将《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及案卷材料等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报市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市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的,案件管理中心通知办案部门领取相关文书和案卷材料,侦查部门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市检察院不批准撤销案件的,案件管理中心通知办案部门领取相关文书材料,执行市检察院决定。
第四节 对监所案件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依据其性质参照相应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刑罚执行变更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完成后,监所检察部门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将决定文书、被监督机关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节 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以下民事、行政案件:
(一)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
(二)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
(三)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
(四)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
(五)支持起诉案件;
(六)跟进监督案件;
(七)复查纠正案件。
第三十条 民事、行政申诉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需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办结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送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收到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书》等文书后,通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领取。
第三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收到市院案件管理中心有关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通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领取。
第三十四条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完成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将决定文书、人民法院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节 对控告申诉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以下控告申诉案件:
(一)刑事申诉复查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件;
(三)重要涉检信访案件。
第三十六条 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决定立案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文书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将刑事申诉复查、刑事赔偿案件办结、执行情况,重要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报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节 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将《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及《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复印件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节 对请示案件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本院请示市院的案件。
第四十条 需要请示市检察院的案件,请示部门将相关材料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报市检察院。
案件管理中心接到市检察院批复后,当日将批复意见送达请示部门。
第九节 交办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上级检察院交办经检察长批示由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送交案件管理中心报交办机关。
第十节 对检察建议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应将《检察建议书》、单位采纳情况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对涉案款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涉案财物,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侦查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涉案财物,三日内送案件管理中心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送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办案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中心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章 办案流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受理、流转、移送案件和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对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各类案件执法办案程序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纠正:
(一)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二)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者有明显错漏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
(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
(五)其他违反诉讼程序和执法办案流程规则。
发现上述情况,案件管理中心应当向有关业务部门或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如属实,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案件承办人予以口头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接到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及时将纠正情况送案件管理中心。
第五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时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有以下行为,应当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已批捕的案件超过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既未变更逮捕措施或办理延长侦查羁押审批手续又未移送审查起诉;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超过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未重新报送;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超过审判期限,人民法院既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又未作出判决。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及时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案件的审查和督查
第五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中心对有异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进行审查、督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可采取调阅案卷材料,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听取委托律师意见,核实有关证据等方式进行案件审查。
第五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与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意见基本一致时,应报告检察长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管理中心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十四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经检察长批准列入督查范围的案件,应当发出《案件督查通知书》,确定专人实行跟踪督查,适时了解办案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六章 办案质量评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五十五条 办案质量评查一般采取年度评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审查不同办案阶段的法律文书、案卷材料,重点查找和发现办案中存在的法律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对人身财产强制措施适用、涉案款物处理及案卷装订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重点评查以下案件:
(一)立案后撤案的自侦案件,逮捕后撤案的案件;
(二)捕后作存疑、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三)撤回起诉后未重新起诉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五)法院判决改变定性或重大事实发生变化的案件;
(六)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七)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和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不定期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类案件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对投诉本院有关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第五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将评查、检查和整改情况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十九条 案件管理中心组织力量对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后形成报告,全面评价案件质量、认真分析执法办案情况,对案件质量高、执法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针对发现的个性问题,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由分管副检察长报检察长同意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交案管中心。
第七章 案件统计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内勤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导入到检察统计系统中,在核对无误后填写《部门案件登记卡审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后交案件管理中心。
第六十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本院业务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
第六十三条 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审核、检查,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真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统计结果的运用,对检察业务开展和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适时预警、分析评估。根据上级检察院批示和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安排或工作需要,组织或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统计核查、统计专项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对于核查或检查中发现虚报、瞒报、重报、错报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六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上旬召开检察业务运行分析会议后,及时将形成的案件运行分析报告报送案件管理中心。
案件运行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特点、规律、质量分析、工作亮点、存在问题、改进对策和建议等。
第八章 律师阅卷接待和信息发布
第六十五条 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规定介入刑事诉讼,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到案件管理中心预约登记。案件管理中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及时安排阅卷。
第六十六条 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发布非涉密案件信息。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严禁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利用案件管理权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预业务部门依法办案。
第六十八条 案件管理中心在案件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层报检察长。
第六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认真执行案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