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
2.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4.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5.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联系电话:0354--388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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