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理;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曹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2日,曹某某和朋友在和顺县永宁路一饭店吃饭,期间曹某某饮酒。饭后曹某某驾驶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饭店门口到某小区找朋友谈事情,期间二人发生争执,后该朋友怀疑其酒后驾车遂报案,交警大队民警出警查处。经鉴定,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47mg/100mL。
2024年1月5日,我院以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曹某某判处拘役4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曹某某未上诉。
检察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但仍有一部分人并未引以为戒,仍然执迷不悟、屡教不改,出于侥幸心理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中曹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两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再次被查处,主观恶性大,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从重处理,不适宜判处缓刑。在此,检察官告诫各位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轻则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重则拘留、吊销驾照、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执迷不悟、屡教不改,则必然会被判处实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