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签发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会议纪要。
醉驾入刑十余年,法律惩治和震慑教育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近年来,随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持续高发,司法实践中出现个案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在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因挪动车位、停车入库驾驶车辆,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能否适用缓刑;再如,和顺地处山区,不具备摩托车驾驶培训条件,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摩托车,如没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适用实刑,是否合理。如没有统一的执法尺度,不仅影响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也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为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办案质效,实现量刑均衡,在综合分析和顺县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院多次与法院、公安进行会商研讨,就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的标准和条件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此次出台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应综合考量行为人醉酒程度、醉驾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重点明确要将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200mg/100ml、醉驾车型以及有无《意见》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作为可否适用缓刑的主要依据。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区分情形,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进行轻缓化处理,可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也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有之义。今后,我院将持续深化与法院、公安之间的协作交流,共同把好轻微刑事案件“宽严相济、宽严有度”的标尺,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