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路**号**单元**室,住山西省和顺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在我县足步天下附近的印象成都饭店吃饭喝酒,饭后高某某驾驶晋A****8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县永和路县政府后门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8.7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2.94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任志坚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和顺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