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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0-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和检刑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住**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和其侄女冯某乙、侄女婿黄某某等人到**县**镇**村冯某某的母亲坟上烧纸,被告人冯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放在铁桶内的冥币、纸扎等物品点燃,将附近的荒草、灌木引燃,引发火灾。经和顺县林业局勘测,过火面积共63.81公顷,全部为未成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冯某甲、黄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火情调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禁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风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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