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察要闻    丨    检务公开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文化   丨    公益诉讼        中国检察听证网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0-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捕前住和顺县**路**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分别容留李某某、郭某某两名卖淫女在其位于和顺县**路**号的住所内卖淫,获利12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义兴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务公开
院领导介绍
内设机构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办案数据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公开
人员信息
通知公告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关于公布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打击整...
互动平台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公网安备 140723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