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捕前住和顺县**路**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分别容留李某某、郭某某两名卖淫女在其位于和顺县**路**号的住所内卖淫,获利12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顺县义兴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