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他人在和顺县义兴镇串村小石头饭店吃饭喝酒,酒后李某某在车上睡觉,14时许一个朋友叫其送一下,李某某便驾驶晋K****0大众轿车送其朋友往义兴镇尧村走。当行经县城云龙街与北内环十字路口时,被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结果为87.3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