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刑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现住保定市容城县**乡**街**巷**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某某甲全国电梯配件QQ群联系有求购电梯配件的被害人,谎称该有被害人某某乙的货物,并让被害人某某丙情况及价格,诱使被害人某某甲微信、某某丁转账等方式向该支付货款后将货款占为己有。
1.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路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000元。
3.2017年12月某天,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
4.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宇人民币560元。
5.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焦宁人民币3500元。
6.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陈龙人民币2500元。
7.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张强人民币7500元。
8.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凌琴人民币520元。
9.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明人民币2360元。
10.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360元。
11.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凯人民币780元。
12.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以销售电梯配件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林人民币195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8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某某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信息等;3.被害人路某某、陈某甲、胡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某某甲全国电梯配件QQ群联系有求购电梯配件的被害人,谎称该有被害人某某乙的货物,并让被害人某某丙情况及价格,将被害人某某甲微信、某某丁转账等方式转给该的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燕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某某丁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