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公诉刑诉〔201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村**巷**号,无业。2009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6月17日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2017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0月2日21时至次日10时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晋源小区三号楼二单元门口撬锁盗窃李某甲的一辆枚红色飞鸽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电动自行车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60元。
二、2015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新河路泰安纸扎店盗窃张某甲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酷派8690手机。后刘某甲把手机向栾宝刚换取1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64元。
三、2015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星河小区3号楼八单元门口撬锁盗窃刘某乙的一辆白色、咖啡色相间的三枪企鹅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的父亲。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96元。
四、2015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煤运小区3号楼楼下撬锁盗窃柴某某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叫温源村一小名叫“安在”的男的。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907元。
五、2016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太行商场云山超市门口盗窃毕越的一辆黄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08元。
六、2016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绿洲网吧盗窃王景的一部OPPO A33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75元。
七、2016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开心网吧窃取王伟300元现金。后刘某甲向栾宝刚购买了土制海洛因吸食。
八、2016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阳光网吧盗窃吧台内的70元现金,刘某甲用所盗赃款向某某购买了一包土制海洛因。
九、2016年2月23日14时30分至22时30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焦某某和顺县第一中学车棚内盗窃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的一辆蓝黑色小刀牌山地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山地自行车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873元。
十、2016年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李旭的一部黑色红米note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二、三百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30元。
十一、2016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韩某甲的一部黑色酷派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二、三百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0元。
十二、2016年3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时代网吧盗窃杜鑫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0元。
十三、2016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时代网吧盗窃郭某某的一部银灰色OPPO R7手机。后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价值约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39元。
十四、2016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曹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二、三百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49元。
十五、2016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李冠京的一部白色vivo y35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二、三百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89元。
十六、2016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四牛网吧盗窃任某某的一部三星S7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二、三百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30元。
十七、2016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和化一院六排21号门口盗窃刘某丙的一辆蓝色艾博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左权县人,换取价值约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702元。
十八、2016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星河小区4号楼一单元门口盗窃巩晶晶的一辆白色艾博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的父亲。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10元。
十九、2016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田某某的一部vivo y91t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19元。
二十、2016年4月18日早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开心网吧盗窃李伟的一部白色小米3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约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38元。
二十一、2016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第一中学后门车棚撬锁盗窃王某丙的一辆蓝色捷豹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购买时价格为1500元)。后将该山地自行车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
二十二、2016年4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杨家坪49号门口撬锁盗窃王庆花的一辆红色大洋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销赃于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36元。
二十三、2016年5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东关顺和园门口盗窃刘某丁三轮车上的一个女士手包,手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手机和现金200元。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其余现金用于吃饭等日常开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4元。
二十四、2016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杨家坪42号门口撬锁盗窃路某某的一辆土金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销赃于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46元。
二十五、2016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李峰的一部黑色酷派A8手机。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栾宝刚。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525元。
二十六、2016年5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星河小区3号楼三单元门口盗窃陈某甲的一辆灰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山地自行车向栾宝刚换取约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28元。
二十七、2016年5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闫超的一部黑色小米2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38元。
二十八、2016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芦某某的一部银灰色小米3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38元。
二十九、2016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北仓街24号范某某家盗窃一部黑色努比亚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还给范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5元。
三十、2016年5月1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永和路33号门口盗窃韩某乙的一辆邦德牌红色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温慧。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90元。
三十一、2016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安居路北五巷10号门口盗窃郑某某的一辆桃红色王派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温慧。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56元。
三十二、2016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心网吧南侧巷子里盗窃乔燕的一辆红色艾博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温慧。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75元。
三十三、2016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馨宇网吧盗窃胡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酷派Y75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6元。
三十四、2016年5月20日中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天齐街北园巷5号门口撬锁盗窃王某丁的一辆黄色王派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的父亲。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60元。
三十五、2016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义兴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5房间盗窃李宏的一部黑色小米note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5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1元。
三十六、2016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时代网吧将巩帅的十余张点卡和300元现金窃取。后刘某甲将点卡用于游戏充值,300元向栾宝刚购买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
三十七、2016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晋源小区二号楼二单元门口撬锁盗窃李某乙的一辆白色、古铜色相间的赛克牌电动自行车。后刘某甲将该电动自行车交一个叫“臭鸡蛋”的男的,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60元。
三十八、2016年5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帝仕理发店盗窃陈晋文的一部银色乐视1S手机。后刘某甲用手机换取了毒品进行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5元。
三十九、2016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北关供销社对面理发店盗窃芦星的一部白色惠族h25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2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5元。
四十、2016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情之缘婚庆店盗窃赵改秀的一部白色vivo Y51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以三、四百元的价格卖给李彦斌,所得赃款向毛晋东购买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19元。
四十一、2016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南关菜市场豆腐店盗窃王红的一部OPPO R9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栾宝刚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53元。
四十二、2016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中和街咏梅综合门市部盗窃杜咏梅的一个卡其色女士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0元。
四十三、2016年6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北关巩淑娴烧饼铺盗窃巩淑娴的一部黑色小米1S手机和1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9元
四十四、2016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宏伟拉面馆盗窃常宏伟的400元现金。所得赃款主要用于向“巩四小”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
四十五、2016年6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丝诺理发店盗窃李越的一部OPPO R7Plus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 向“巩四小”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50元。
四十六、2016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和顺县古贝理发店盗窃刘芬的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后刘某甲将该手机向“巩四小”换取300元的土制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50元。
以上盗窃价值共计47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钳子、改锥各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乙、李某丁、韩某丙、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28份;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军
2017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榆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和顺县公安局移送我院的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