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公诉刑诉〔2017〕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顺县**镇**街**号,住和顺县**小区**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所入住的和顺县金典快捷酒店B座218房间内提供冰毒给马某某、耿某某二人吸食。
次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在该房间内提供冰毒给马某某、侯某某二人吸食。当晚20时许,梁某某、马某某、耿某某被和顺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和顺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侯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被传唤至和顺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接受询问。经现场检测,梁某某、马某某、耿某某、侯某某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
2016年12月18日20时20分许,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查获可疑白色晶体20包、红色颗料2包。经称重,白色晶体19.35克,红色颗粒0.15克。2016年12月28日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宿登记簿、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马某某、耿某某、侯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人身安全检查及物品检查笔录、称重笔录;6.检查及称量疑似毒品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军
2017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