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检公诉刑诉〔2015〕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5年2月8日到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金殿派出所投案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25.66吨。
二、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40吨。
三、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92吨。
四、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94吨。
五、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18吨。
六、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72吨。
七、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电1煤39.74吨。
八、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88吨。
九、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46吨。
十、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电1煤39.96吨。
十一、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22吨。
十二、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92吨。
十三、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吨。
十四、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3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06吨。
十五、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9.18吨。
十六、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利用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电4煤炭销售指令单拉运该公司特电煤38.36吨。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以装运电3、电4煤的名义,实际装运和顺鸿润煤业有限公司特电煤14车533.5吨、电1煤2车79.7吨,价值差价为154732.8元,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山西鸿润煤业售煤价格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薛某甲、郝某某、薛某乙、杜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冯某甲、吕某某、冯某乙、张某丙、常某某的证言;3.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的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仲
2015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