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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5-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检公诉刑诉〔2015〕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3********,汉族,专科毕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顺县义兴镇**卫生所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7日中午,赵某某邀被告人张某某和药某某到和顺县长寿面馆吃饭。席间,赵某某说裴某某欠他三千元钱一直不还,现在裴某某可能在和顺县公路旅店住着,让张某某和药某某帮他要钱。下午3点多,张某某、药某某等三人到达和顺县公路旅店后,张某某和赵某某先下车进入公路旅店,药某某从张某某车上拿了一把关公刀也进入公路旅店。张某某和赵某某进入旅店6号房间,发现刘某某和马某某在闲谈。张某某就向二人询问裴某某是否在旅店中,二人均说不在。随后张某某就问刘某某:“你是不是某某?”刘某某开玩笑说:“我叫某某。”张就用手杵打刘某某,并用手打了刘某某两巴掌。并说:“你到底叫某某还是某某?”,药某某也用手杵打刘某某。张某某在吵嚷中,发现药某某手里拿着的刀,遂夺过药某某手里的关公刀,用刀架在刘某某的脖子上,逼迫刘某某寻找裴某某,随后用关公刀朝刘某某乱砍,将刘某某砍伤。后张某某、药某某离开和顺公路旅店。2014年3月10日和顺县公安局法医以公(和)鉴(活)字[2013]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刘某某外伤后致长伸肌、胫前肌断裂、足背动脉、腓深神经内侧支断裂影响右踝关节活动功能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药某某酒后滋事,逞强耍横,持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仲

2015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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