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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5-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乡**街**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4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卢某某、郝某某在和顺县南关西街一家旅店(没有注册登记,无名称)一楼“爬三”和打麻将,当晚孙某某在该旅店201房间住宿。次日凌晨1点左右,徐某某、卢某某到201房间找孙某某准备在该房间住宿。期间徐某某、卢某某又到202房间和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玩“爬三”。因徐某某和卢某某输了钱,徐某某就提议抢刘某某和王某某的钱,卢某某、孙某某、“毛”表示同意,四人先后在201房间向王某某和刘某某要钱被拒绝,四人就殴打刘某某。后到202房间继续殴打刘某某,刘某某给了徐某某700元,王某某给了100元钱。刘某某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郝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仲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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