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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5-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检公诉刑诉〔2015〕3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农民,住和顺县**乡**街**巷**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农民,住和顺县**乡**村**巷**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秋天,被告人任某甲准备对其住房进行改造,因缺少檩条和椽材,在征得时任赵村党支部**任某乙、**村委会**任某丙同意后,于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携带刀锯到位于和顺县阳光占乡赵村村民曹某某、任某戊所有的南沟背林地内,砍伐油松林木301株,制成规格为1.8米的椽材301件。经测算,被告人任某甲砍伐的301件油松椽材,计材积1.7881立方米,合立木蓄积2.2351立方米。

2、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叫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去砍伐檩条。第二天任某甲在其家中携带2把刀锯,和李某某相跟到位于和顺县阳光占乡赵村村民曹某某、任某戊所有的南沟背林地内,二人砍伐油松林木49株,制成3米的檩条49件。经测算,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砍伐的49件油松檩条,计材积2.3494立方米,合立木蓄积3.61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锯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明、林权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任某乙、任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测算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李某某、任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5.8496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3.614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会仲

2015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刀锯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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