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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5-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和检公诉刑诉〔2015〕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邢台市青园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做好全国“两会”安保工作,根据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晋中市公安局的统一安排,和顺县公安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17日强化社会面治安管控措施,在董坪公安检查站由执勤民警对进京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重点检查。2015年2月28日13时40分许,董坪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郑某某等人正检查出省车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悬挂“冀E****5”伪造车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拉乘其妻子被告人陈某某及三个孩子从和顺县往河北省邢台县行驶经过董坪公安检查站路段,执勤民警郑某某用手势示意李某甲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李某甲先是减速,后突然加速强行通过检查站,经请示带班领导后,郑某某带领赵某某、杨某某,由杜某某驾驶警车追赶拦截。

追赶过程中见到李某甲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后,郑某某用喊话器喊话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李某甲置之不理,杜某某驾驶警车与李某甲驾驶的轿车并行时,郑某某继续用喊话器喊话并打手势示意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李某甲仍不予理睬。追至河北省邢台县九龙峡路段时,杜某某驾驶警车超车将李某甲的轿车拦下。郑某某下车后向李某甲出示警察证让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李某甲大声叫嚷“为什么要配合检查,我就不让检查”,下车用脚将郑某某踹倒在地被同事扶起,被告人陈某某对郑某某进行拉拽撕扯,李某甲扑到郑某某跟前,左手抓住郑的衣领,右手朝郑的脸部、头部连续击打,后被其他民警拉开。李某甲见民警杜某某正在摄像取证,便朝杜某某扑过去,被其他民警拉开。后李某甲驾车欲逃离现场,郑某某上前阻拦,陈某某对郑某某拉拽纠缠,李某甲趁机倒车转向,杨某某、赵某某上前阻拦,李某甲驾车冲撞,杨某某、赵某某赶紧避开,李某甲驾车拉乘其三个孩子逃离现场,李某甲于当天下午在逃跑行驶途中将其所悬挂的假车牌扔掉。经鉴定,郑某某颈部擦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顺县公安局2015年全国“两会”安保环京“护城河”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方案、人民警察证、工作证、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摄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帮助李某甲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军

2015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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